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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章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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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0-26 16:12
  • 来源:市支援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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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章程已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0〕2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章程》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574-89292520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1003室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

    2022年10月26日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10楼。

    第三条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承担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项目和课题研究;

    (二)承担对口地区有关人员来甬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口地区的投资环境研究及来甬招商推介活动,负责产业合作项目的咨询、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对口地区社会帮扶的宣传发动、组织动员工作,组织慈善捐赠活动;

    (五)负责中国社会扶贫网宣传推广工作;

    (六)协助做好宁波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承担支援合作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开发建设和网站、专业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第六条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负责人;

    (三)审核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统一管理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的义务:

    支持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纳入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党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要在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全体职工统一参加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的各群众组织。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四条  本单位领导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领导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本单位领导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本单位领导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对工作人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纳入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统一管理,单独分账设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体职工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报举办单位审查。

    (四)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支援合作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